上海市药监局出台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确保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药品质量,市药监局于2002年7月10日出台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投标人应是具有一定资质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办法》明确了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办法》规定,中标药品要列入本市药品抽验计划,实行抽样检验。中标药品凡检验不合格的,由市药监局向社会公示,并通告市药品集中招标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于劣药的,因运输、保管、仓储原因,或情节较轻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属于假药的,或二次检验不合格的,除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由市药品集中招标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中标资格,两年内该企业不能参加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局